自2025年以来,安徽省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与完善,新版条例在多个关键领域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其核心修订内容深刻影响着省内建筑行业的全链条管理。
一、 确立并强化“质量责任终身制”
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这意味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其责任不再因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而终止。根据条例,即使工程交付后,若发现因违反国家质量管理规定而导致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相应损失。这一规定将质量责任的追溯期无限延长,从根本上促使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期就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
二、 细化各方主体责任,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对各参与方的责任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
1.建设单位:需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除终身责任制外,条例要求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若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需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且保险费用需明确列入工程总造价。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他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必须完成备案手续。
2.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前移并深化。条例强调,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选用国家及本省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更重要的是,设计交底成为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文件。任何对已审查合格施工图的修改,尤其是涉及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必须重新送审。
3.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管控具体化。施工单位必须组建配备齐全技术管理人员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并实施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对于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检验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使用,即便建设单位要求也应拒绝。
4.监理单位:监督职责与报告义务被强化。监理单位需设立与工程规模匹配的项目监理机构,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实施监理。一旦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若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执行停工指令,监理方有义务直接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 引入创新管理机制:工程质量保险与信用体系
修订条例积极引入了市场化和社会化管理工具: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对于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险要求,保险费用由中标单位报价并列入总造价。采用此保险的项目,将不再预留传统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变革有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通过市场机制转移和分散质量风险。
构建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被要求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将依据信用记录对相关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在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单位给予激励,对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这标志着行业监管从单纯依靠行政处罚,转向“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综合治理模式。
四、 加强行政监管与处罚力度
在监管层面,修订体现了“放管服”结合的特点:
明确监督主体与方式: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是监管主体,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和抽测。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于未依法选择合格参建单位、未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额度明确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相关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追责。
五、 与国家标准及政策的衔接解读
此次修订紧密衔接了国家层面关于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策导向。例如,强化施工图审查(必须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地基主体结构安全性)、严格材料检验等要求,是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具体化和本土化落实。推行质量终身制、信用体系与工程质量保险,则响应了国家关于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运用市场化手段保障工程质量的改革方向。
新版《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关键修订,以“质量责任终身制”为核心,构建了覆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的严密体系,并通过引入保险、信用等现代化管理工具,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向更规范、更透明、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