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奉化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提升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水平,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奉化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活动。本规范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奉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档案建立要求
第四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做到"一机一档",动态更新,并长期保存至设备报废。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
(二)运行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六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奉化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章 档案内容规范
第七条原始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应当齐全有效;
2. 备案证明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3. 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第八条运行记录管理应满足以下标准:
1. 定期检验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周期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2.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详细记录检查项目和结果;
3. 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时间、内容、人员和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安全保护装置档案应包含:
1. 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等装置的检查和维修记录;
2.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单独建立防风抗滑装置档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职责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1. 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2. 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
4. 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完成后30日内,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奉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档案建立是否完整规范;
2. 记录更新是否及时准确;
3. 保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1. 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
2. 档案记录存在伪造、篡改的;
3. 未按规定保存档案资料的。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档案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奉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