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尚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材料中,“大华镇二期污水处理厂工程、驮水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13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我厅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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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