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不断建立健全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现梳理公布第四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涉及第三方施工破坏、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非法储存、运输、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及连接管、不按技术规范检验钢瓶等问题。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引以为戒,结合端午假期时间节点安全管理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方施工破坏类
案例一
安庆市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浮山路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安庆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庆市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安庆市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浮山路进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地下天然气管道受损、燃气泄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对安庆市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致使燃气管道破坏漏气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第九类 442 条“从轻情形”,安庆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安庆市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跨区经营类
案例一
六安裕隆燃气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案
【关键词】
跨区域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六安裕隆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3月6日,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检查时,发现六安裕隆燃气有限公司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的燃气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至经营区域以外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类第429项的规定,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六安裕隆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元整(2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徽安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跨区域经营案
【关键词】跨区域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安庆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安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5年3月14日下午,桐城市城市管理局在双港镇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市场巡查中发现,双港镇部分饭店经营者使用周边杨桥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2025年3月20日,安庆市城市管理局接办该案件。经深入调查与取证,确认安徽安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杨桥液化气站瓶装液化气未实行配送经营,由用户自提灌装瓶装液化气导致气瓶跨区使用。
【查处理由及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类第445项的规定,安庆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安徽安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履行职责,并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储存、运输、充装类,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随瓶安检类
案例一
太和县吴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关键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太和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吴某
案由:2025年4月22日,太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该县三塔镇胡坟村委会黄岗集吴某在其无人居住房屋内,非法储存50kg液化气瓶44个(其中有气的17瓶),15kg液化气瓶180个(其中有气的179瓶),共计非法储存液化气2497.66kg。
【查处理由及结果】
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吴芹兰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至阜阳市拘留所执行,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案例二
颍泉县董某非法运输燃气案
【关键词】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颍泉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董某
案由:2025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董旭驾驶货车(车牌号:皖 K33124)非法运输液化气99瓶,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四环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收缴涉案液化气,对董某处行政拘留十三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至阜阳市拘留所执行,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
案例三
安徽肥西江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案
【关键词】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短嘴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肥西江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液化气瓶充装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短嘴瓶”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肥西江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安徽肥西江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潜山市源潭共和液化气站、潜山市液化气站、潜山市余井液化气站、潜山市鑫天柱燃气有限公司未实行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案
【关键词】未实行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潜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潜山市源潭共和液化气站、潜山市液化气站、潜山市余井液化气站、潜山市鑫天柱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经查,潜山市源潭共和液化气站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6日实施了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潜山市液化气站、潜山市余井液化气站、潜山市鑫天柱燃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实施了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潜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潜山市源潭共和液化气站、潜山市液化气站、潜山市余井液化气站、潜山市鑫天柱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站)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上述四站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类第445项的规定,潜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四站各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随瓶安检落实不到位案
【关键词】随瓶安检落实不到位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肥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3月31日,肥西县住建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未对4家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肥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钢瓶检验质量类
案例一
芜湖市弋江区新光厨卫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金属包覆软管案
【关键词】销售不合格金属包覆软管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弋江区新光厨卫电器经营部
案由:2025年2月25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弋江区新光厨卫电器经营部销售6根不合格燃气金属包覆软管。此6根燃气金属包覆软管为慈溪市长河鑫颖燃气具配件厂生产,经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弋江区新光厨卫电器经营部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燃气金属包覆软管,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7.5元,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共计罚没款玖拾元整(90元)。
案例二
明光市军年厨具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
【关键词】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明光市军年厨具店
案由: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1日在明光市女山路开展家用燃气灶具安全检查时,发现店内一台威普牌单头燃气灶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经后期调查,该单头灶进价120元/台,售价180元/台,从浙江省嵊州市威普燃气灶厂购进,购进1台,一直未销售出去,也始终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明光市军年厨具店构成销售无3C认证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六十六条规定,扣押该灶具,并对当事人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
案例三
池州市天安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案
【关键词】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池州市天安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经现场检查、调查,池州市天安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经营过程中,下列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一是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从事钢瓶检验检测作业;二是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检验检测未执行新标准《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9251-2022)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8334-2022);三是气瓶水压试验未按照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校验,水压试验设备的4个压力表已超过检定周期;四是未对超过8年设计使用年限的钢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五是未按规定记录检验检测过程。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池州市天安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池州市天安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行政处罚,对1名主管人员处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
用户行为管理类
案例一
田家庵区“双龙浴池”私接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案
【关键词】 私接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公安局
相对人:胡某某、侯某某
案由:2025年3月22日,市住建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淮南市田家庵区“双龙浴池”经营者胡某、侯某某擅自改装浴池燃气设施且长期盗用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经营时间较长且数额较大。市住建局立即将举报信息转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并会同刑警支队制定侦破方案。经联合侦察,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年4月2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侯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王某某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案
【关键词】擅自改装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
相对人:王某某
案由:2024年12月26日晚20时,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常规检查中发现谢家集区金玉花园王某某在燃气户内主立管上打眼直通,不通过燃气表计量的方式盗用天然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谢家集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王某某已被谢家集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