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质[202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及时发现并消除结构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21]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抽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检范围
抽检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必须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抽检,未进行结构实体抽检或结构实体抽检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监理(建设)单位不得组织该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二、抽检内容和数量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检楼层不少于总楼层数量的30%,被抽检楼层每层不少于2个构件,单位工程总抽检数量不少于10个构件,其中竖向构件不少于总抽检数量的50%。主体结构底层、高强混凝土必抽检。宜采取回弹法进行检测,现场不满足回弹检测条件的,可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
(二)楼板厚度检测:主体结构宜从上、中、下层分别抽取,单位工程抽检不少于3块楼板。
三、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按上述抽检规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质量抽检。工程实体质量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意项目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者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整改措施、复核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
(二)施工单位应向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所必须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同时配合检测人员完成现场抽检。抽检出现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检测不合格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参与制定项目的《抽检方案》,并对现场混凝土质量抽检进行见证,对见证内容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工程实体,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测机构按抽检规则要求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项目的《抽检方案》,并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时对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开展实体抽样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对抽检构件的符合性、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检测结果。
(五)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定继续执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
市建管处将加强对各方主体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工程部位,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混凝土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常态化重点监管,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