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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标准审查和编制进度管理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6-03-12

皖建标函202655号

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编制单位:

近期,一些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进度滞后的问题,影响标准质量和供给。为进一步规范标准编制管理,提高标准编制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加强标准审查和编制进度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准审查

标准编制须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24〕81号)等要求,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审查专家在标准编制各阶段要严格把关、不徇私情,确保标准质量和水平。

(一)大纲研讨会

重点审查编制大纲章节目录是否完整和逻辑严谨,技术路线、调研方案、试验检验测试技术方案是否科学有效,编制任务分工、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标准草案初稿是否涵盖编制大纲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是否突出地方特色、条理清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

1.主要内容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权限;

2.关键内容没有体现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或地方特色不突出;

3.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长期必要性,或无需全省统一;

4.已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满足我省工程建设需要;

5.关键技术已被淘汰或不再适用,或缺乏科学研究、实践检验的基础;

6.技术路线、调研方案、试验检验测试技术方案缺失或不科学,或编制任务分工、进度计划不合理;

7.标准名称、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不一致或不协调;

8.章节框架、主要内容需较大调整;

9.关键内容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内容;

10.审查专家组认定的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二)专家论证会

重点审查大纲研讨会意见是否落实到位,调研成果能否支撑标准的编制,试验检验测试是否科学、可靠,标准草案是否内容完整、合法合规、依据充分、科学合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

1.未落实大纲研讨会意见且无正当理由;

2.关键内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3.关键技术内容、指标参数错误或存在争议,或缺乏实践依据、试验检验测试,或实践依据不充分、试验检验测试不科学;  

4.主要技术及管理要求实际难以实施;

5.主要内容需较大调整,或需修改条文数量达到总条文数50%;

6.重复或引用相关标准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15%;

7.关键内容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内容;

8.审查专家组认定的其他不予通过情形。

(三)技术审定会

重点审查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确保标准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规定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

1.未落实专家论证会意见且无正当理由;

2.关键内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3.关键技术内容、指标参数错误或存在争议,或缺乏实践依据、试验检验测试,或实践依据不充分、试验检验测试不科学;

4.编制过程中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并满足我省工程建设需要;

5.主要内容需较大调整,或需修改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30%;

6.重复或引用相关标准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15%;

7.关键内容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内容;

8.审查专家组认定的其他不予通过情形。

二、加强编制进度管理

(一)严格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在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后18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及报批工作。为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应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1.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提交大纲研讨会材料;

2.计划下达后10个月内提交专家论证会材料;

3.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提交征求意见稿材料;

4.计划下达后15个月内提交技术审定会材料;

5.技术审定会后2个月内提交报批稿材料。

2025年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度要求见附件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标准编制:

1.同一审查环节(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两次未通过;

2.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且无正当理由。

三、其他有关要求

1.标准草案和送审稿须逐条说明条文依据、注明编写人员,提交标准条文依据对照表(附件2);为便于审查,除送审文本外,另需提供对照上一审查环节的修订格式文本。

2.标准编写人员应全程参加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各章节编写人员汇报其编写内容并回答审查专家提问。未全程参加上述3次会议的,不得列为主要编写人员。

3.未经省住建厅同意,编制单位不得擅自解释标准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24〕81号)执行。

 

附件:1.2025年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2.标准条文依据对照表

 

 

 

                                            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doc

标准条文依据对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