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7-06
皖建科〔2026〕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批准成立的行业研究机构按此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支持成立行业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建人〔2023〕12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6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行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以及相关政策研究,加强行业治理现代化、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数字化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推荐和日常指导,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创新联合体。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基础和区域资源禀赋,围绕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需求和重点任务,聚焦行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统筹部署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并实行动态优化调整,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科研开发优势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四)具备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潜力;
(五)拥有结构合理、梯队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并明确平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
(六)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拥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业发展政策研究、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协同机制,能够集聚本领域优势创新资源;
(二)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成功经验及专业团队。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编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自愿申报。
地方有关单位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部委直属及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关中央驻皖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省内单位联合申报,支持跨地区、跨行业合作。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和各方责权利,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且不超过10家,牵头单位应为省内实体单位。
第十三条 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审核平台建设必要性、基础条件、平台目标、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等。择优确定拟组建平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批准组建。
第十五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实验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批准组建平台的牵头单位授牌,其他单位不挂牌。
第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提供充足的人才、场地、设备、资金等条件保障。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期间,确需调整建设方案重要内容的,应由依托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建设任务完成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条 平台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后,牵头单位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且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围绕行业发展需求,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标准规范编制、政策研究和试点示范等工作,推动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首席专家等重大事项,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进入运行期的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包括研究方向与成果、团队建设、运行管理、开放共享及行业贡献等,其中行业贡献重点考核科技成果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对行业政策标准制定的支撑作用、技术推广成效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从事与平台功能定位严重不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考核材料的;
(三)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依托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升级为国家级或部级平台的,按上级部门规定管理,原则上不再保留厅级平台命名。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升级为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或是连续2次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厅科技创新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批准组建和运行良好的厅科技创新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立项审批、评奖评优、标准制定、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可单列名额定向委托,同时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支持、鼓励厅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各类科技创新奖项,其获奖情况作为平台绩效评价的重要加分项。
第三十一条 支持推进省科技创新平台创建。积极指导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项目,主动协调省科技厅等部门,对厅科创平台申报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组织协调,支持厅科技创新平台打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技术转移+投资融资+企业孵化”成果转化链条,推动构建完善“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成果转化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征集并发布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清单,推动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率先应用厅科技创新平台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在工程建设、设施运行、行业管理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加强宣传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不另行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可由牵头单位代章。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台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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