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布第六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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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2-3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不断推动建立健全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稳定运行。现梳理公布第六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涉及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配送安检制度不落实、第三方施工破坏、销售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等问题。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引以为戒,结合岁末年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非法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瓶装液化气类
案例一
淮南市潘集区聂某某无证经营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聂某某
案由:2025年9月26日,潘集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聂某某在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长江路北供电局西100米自建房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现场查扣不合格液化气钢瓶30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罚金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芜湖市廖某某、黎某某、马某某、韩某某无证经营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基本案情】
执法部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镜湖区公安局、住建、城管及市场监管等部门
行政相对人:廖某某、黎某某、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镜湖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掌握的相关线索,于2024年3月29日组织市公安、区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针对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联合执法行动。执法地点涉及多地,查扣厢式货车4辆、暂扣液化石油气瓶493只、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涉案100余万元。2025年7月至9月,涉案人廖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指使他人继续非法采购销售瓶装液化气。2025年9月12日,镜湖区再次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查扣运输车辆1辆、液化气瓶149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11月17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判:主犯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从犯黎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1万元、1万元。
案例三
宣城市广德市华东燃气公司违法充装案
【关键词】
违法进行气瓶充装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9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广德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案件移交函》线索对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及其上海花园洋房供应站、塘口供应站开展检查,发现10只华东燃气产权瓶无溯源二维码,且无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2025年9月15日,宣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暗访检查发现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充装气瓶行为,现场有9只气瓶属于充满状态,其中6只气瓶为非自有瓶,且无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自有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告。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两次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合并处以罚金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亳州市谯城区国鑫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气瓶案
【关键词】
充装非自有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亳州市谯城区国鑫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7月18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案件移交函,对国鑫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非自有气瓶51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铜陵市铜燃燃气公司违规储存案
【关键词】
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铜陵市铜官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铜陵铜燃燃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4月,主管部门巡查发现铜陵铜燃燃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铜官区原一冶营造仓库院内,违规储存15公斤装液化气钢瓶共计75瓶,该场所不具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铜陵市铜官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未落实瓶装液化气配送、安检制度类
案例六
淮南淮矿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随瓶安检案
【关键词】
未落实随瓶安全检查制度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住建局、淮南市大通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淮南淮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5月25日,淮南市住建局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检查中发现,淮南淮矿商贸有限公司对大通区九龙农民新村用户入户安检的照片与现场不符,入户安检流于形式。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大通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金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六安市金寨县瑞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随瓶安检落实不到位案
【关键词】
随瓶安检落实不到位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金寨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金寨县瑞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5年10月30日、31日,金寨县城市管理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金寨县瑞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69户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金寨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销售不合格燃气产品类
案例八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少云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关键词】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宣州区水东少云五金经营部
案由:2025年3月7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宣州区水东少云五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发现3台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涉案2台商用燃气炉不符合GB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涉案1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涉案3台不合格灶具并处罚金2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方施工破坏类
案例九
宿州市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宿州市灵璧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4月28日,灵璧华润燃气公司巡线人员接到山水御景花园小区雨污水施工方报警电话,该小区6栋楼燃气管道被破坏。灵璧华润燃气公司抢险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排查,确认燃气管道被施工破坏,立即开展抢修作业。经查,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被施工破坏。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灵璧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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